体育赛事解说是作品吗?

那媛妮那媛妮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作品”一词在著作权领域的意义已经与《伯尔尼公约》中含义一致,指的是任何具有独创性并已载体的智力成果。判断某项作品是否属于体育解说词,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二、能否以有形载体予以表现 首先,体育解说词是一种文字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表达。对于其是否具有创造性,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进行判断。如果一篇解说词只是对比赛过程进行了概括描述,那么它无疑缺乏创造性,但如果有以下情形出现,则该解说词就可能拥有一定的创造性:

(1)解说词对整个赛事的分析有独到之处;

(2)解说词引用了其他资料但进行了独创性的改编;

(3)解说词对赛事的表述有自己的用词和句型,而不是通用的报道体。 如果一篇解说词仅仅是一般性的记录事件的过程或简单的评论,那么它可能就不具备作品的一般性质了——这样的内容缺乏创造性,而且也无法通过有形的媒介予以再现,因此也就不可能在著作权领域得到保护。 但如果一篇解说词虽然对事件本身进行了记载,但它有着作者独特的个体风格,并且这种风格可以通过有形的介质加以传播,那么它就具备了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再现性,自然也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体育解说词能够通过有形载体予以再现。无论是电视播出还是网络转播,实际上都是对体育解说词的传播和再现。

当然,互联网上海量的直播、视频回放等,其实都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所以,互联网时代下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与时俱进,完善相关立法。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