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球员为什么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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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优待红军家属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红军军官、士兵及红色的工人战士家属的称呼,应加以确认并正式颁发证书”;“在红色区域里,应承认并在社会经济上给予保证工农的军人及其家属之特权……” 于是,在苏区实行了授予红军军官和烈士家属称号并发给证书的制度。

后来这个《优待红军家属暂行规定》被收入1934年发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 “中国的革命军,是一支真正为着民族与人民的军队……他的全部物资供养,应当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情况。”“对于残废军人及烈属,由国家供给他们必要的生活费用。”

抗战爆发后,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决定接受国民党关于“军令政令统归一人负责”(即统一指挥权和统一政务)的要求。同时,鉴于国民党军队中也有优待将士与烈士家属的规定,因此中共方面认为有必要对苏区以来的优抚政策作适当调整和简化。

1937年7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统一八路军军政人员生活待遇的决定》中规定:“过去红军中有少数特殊荣誉津贴,应予取消,现在实行差别待遇,以工资表为准,不得另外发钱,发物。”

但到1940年后,由于形势的变化,八路军、新四军的发展壮大,以及延安各类学校的迅速崛起,使延安的物资供应和财政支出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持延安作为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精神家园,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的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得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干部积极工作,同时考虑到军队干部与地方干部的差异性并不很大,因而参照军队中的做法,开始对一批优秀的干部发放特殊津贴。这些津贴的标准按照职务高低而有不同的数额,由毛泽东亲自审批。 例如,当时任延安市政府市长李井泉,因在解决城市户口问题和公粮缴纳问题上的贡献,获得毛的奖赏是每月6块大洋,而时任延安市公安局局长胡奇科的奖金则是5块。对于当时一般在职干部,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生活需求的不同,津贴的额度也略有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津贴属于特别奖赏,只有享有者才能领取,且不能继承。如果离开岗位或调离地区,那就终止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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