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长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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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4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受理了首例涉及兴奋剂检测违反的仲裁案。 该案中,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机构认为,英国游泳选手斯派德(Adam Spieldge)未能遵守反兴奋剂规则,要求禁赛两年;而斯派德则认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情有可原且不应受到惩罚。

经CAS仲裁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认定斯派德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定并应受惩罚,但鉴于其违规情节较轻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反兴奋剂工作,因此减罚一半,处以18个月的禁赛。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对“故意”的理解。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规定,运动员有义务配合兴奋剂检查并如实申报以往用药史,否则视为“故意”违反兴奋剂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运动员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未告知既往病史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违反兴奋剂规定。

斯派德的律师认为,“故意”是指运动员明确知晓自身存在药物使用史或者知晓隐瞒药物使用史可能导致禁赛的后果。而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机构的律师则认为,尽管运动员可能不知道某一药物具体属于违禁药品,但是应当认识到服用某些类别药品可能会导致禁赛,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违法。

经过审理,CAS采纳了澳大利亚方律师的意见,认定斯派德的行为构成“故意”违反兴奋剂规定,同时考虑到他系初犯、认错态度较好等情形,决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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