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退赛怎么判?
我来说一下这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很多,因此写这篇文章希望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先摆结论,我的观点是:如果球队在比赛中因为不可控制的情况(UIC)而退赛,应该判该场比赛取消,球队记作0-2负,同时根据情节适当给予罚分;如果是故意退赛,应该视为弃权,全队记作0-30负并处以极刑(不能参加下一场比赛以及接下来的所有系列赛,取消整个赛季资格) 现在讨论的问题是这个判罚的尺度在哪里,如何把握? UIC指的是非球员原因的赛事取消。常见的无球员原因导致的赛事取消包括恶劣天气、场地不具备竞赛条件、政府命令暂停比赛以及最近备受关注的疫情导致赛程延迟或取消等等。当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比赛的进行已经受到了影响,因此需要裁判员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决定比赛的进行方式——如果继续比赛对两队的影响不大且能保证公平性的情况下,应该继续执行完剩下的赛程;反之,则应该判比赛无效。那么判断是否对两队的影响不大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保证公平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主要应该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比赛进行的时间长度。一般来说,一场常规时间48分钟的比赛,如果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受到UIC影响,应该继续执行完毕剩余的比赛,否则应该判比赛无效。因为在后半场时间里,双方经过热身运动,体能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继续完成剩余的赛程不影响比赛的平衡性和公正性。而如果时间过半仅过十分钟,受UIC影响比较大,并且有理由相信这种情况会对比赛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话,应该判比无效。
2、看是否存在“明显”的客观因素影响比赛的结果。比如说温度过低导致手发麻,发软从而影响到投篮的准确度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的确影响了双方的竞技状态,因此应该判比赛无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因为UIC造成的后果是一种综合性的损失,因此应该考虑到各参赛队伍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比如说A队和B队实力差距很大,A队处于劣势,那么这种情况下UIC对A队的影响就远远大于B队,作为公平性考虑就应该让A队重新报名(更换选手),使比赛拥有重新开始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