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林怎么处罚2017?
看了好多回,有说轻的,有说重的,我来说说我的观点。 这个案子中,从现有信息来看,对孙世林的指控只有强奸罪(未遂)和侮辱尸体罪两个罪名。
1.关于强奸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本案中,孙世林已经着手实施性侵,但是由于被害人挣扎并喊叫,造成他人注意并在门外观察之后报警,致使孙世林无法得逞。 所以本案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可以适用的最轻量刑幅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孙世林在公共场所多次奸淫幼女,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第26条规定, “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 结合本案情况,我认为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是正确的,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当然,也可以适用更为轻缓的处罚。
2.关于侮辱尸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孙世林出于侮辱被害人的目的强行脱去被害人衣物,进行拍照并发布到网络的行为属于侮辱尸体。 同时,将未死亡的受害人尸体放置在自家冷库中长达二十余天,不妥善安置,也不告知家属,客观上造成了对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的损失,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构成侮辱尸体罪。 虽然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强奸罪略有不同,但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是一个适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