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为什么不允许球队冠名?
企业冠名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国外尤其是欧美体育发达国家通行的体育市场开发的重要手段,在推进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程度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从足球俱乐部这种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存在的组织形式上来说,俱乐部名称和队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例如,意甲的AC米兰足球俱乐部,米兰是队名,而AC其实是菲利浦?耐克塔公司的名称缩写,AC米兰俱乐部是该公司赞助支持的一支足球队,因此,将俱乐部名称冠以赞助商命名在足球发达国家比比皆是。
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发展近十个年头以来,出于对引进知名品牌刺激消费以达到推动中超联赛市场化的良好愿望,在2004年职业联赛委员会颁布的《中超联赛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俱乐部队名冠名制度,办法中对冠名的规定是:鼓励有实力的机构和个人冠名队名,用以冠名的机构和队名不得冠以两个行政区域名称,由俱乐部和中国足协协商确定,期限不超过三年,新加盟俱乐部如需要冠名的,由俱乐部申请在中国足协批准,中国足协将对中超联赛队名冠名进行统筹考虑和安排等。
在2004赛季,包括北京现代、重庆力帆、青岛贝莱特在内的多数中超俱乐部都采用了冠以自己俱乐部广告商的品牌名称等做法,被定名为队名。然而,由于受传统体制中地域性单位名称惯用作俱乐部队名的思维定势以及部分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不愿名称中去队名中的属地名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2005年中超联赛冠名问题上产生重大反响。
在对俱乐部队名冠名问题的争议中,部分足球界人士以及社会公众认为,队名和俱乐部名称从法律上来说是两个不同的名称,俱乐部名称在俱乐部注册登记之后已经获得法律认可,但队名则否,允许队名冠名不会带来侵犯俱乐部名称权的任何法律问题。但从实际运作层面来说,国外俱乐部冠名队名的普遍情况存在表明,队名冠名具有积极的市场意义和现实性。而在我国,实施队名冠名从实际效果上也取得良好成效。在2004年实施队名冠名的北京现代队、重庆力帆队、青岛贝莱特队、上海申花队等球队由于其队名知名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都达到了提升俱乐部商业价值及增加俱乐部商业开发的机会。因此持赞同队名冠名制度的观点人士认为,队名冠名具有充分的法律和现实依据,应该继续推广实施。
反对队名冠名制度的观点认为,队名是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资源,带有地域文化色彩和象征意义。队名冠名制度的实行,侵犯了俱乐部名称权,而且部分品牌商由于本身知名度不高,为提升自己品牌知名度,利用冠名手段,使足球成为品牌形象提升的催化剂,与职业足球精神产生歧义,不利于足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队名的冠名行为,导致队名处于频繁变动中,使地域文化资源无法积淀和深入发展,使社会公众对队名缺乏认同感和心理预期,严重阻碍球迷群体的形成和壮大,不利于联赛的健康发展。在他们看来,队名冠名制度背离了足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应在中国职业足球中推广。
应当说,以上两种观点,各有侧重,但也都存在一定合理性。从法律角度来看,队名冠名不侵害俱乐部名称权,而且国外足球市场普遍实行队名冠名制度的情况也提供了现实依据。从足球事业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队名冠名也不应被完全禁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城一队”和队名冠名制度。但从中国的足球职业联赛发展现状来看,对队名冠名制度的推广应该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在现有的条件下,在我国推行队名冠名制度存在着一系列困难,例如缺乏足够的赞助商品牌来冠名,尤其是部分城市的一、二两支球队都面临冠名情况,赞助商稀缺问题更显突出。而且某些知名度较低的赞助商冠名队名,也容易弱化足球运动自身品牌的价值,使公众产生“运动员为赞助商而运动”的想法,不利于体育精神的推广。同时,由于队名是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公益资源,因此对于队名冠名这种带有浓郁商业化色彩的行为,政府应该介入实施适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