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吉祥物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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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我们得确认谁是这个“WOWO”形象的著作权人,否则我们的讨论就无从谈起——毕竟要讨论一个东西的版权是否侵犯他人的版权,必须先确认原创者的身份(参见《著作权法》第三条)。 我们要搞清楚国际足联是不是这个形象的著作权人。

2.其次我们再来看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3.最后我们来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意义。

从本案来看,这个形象在国际足联官网赫然在目,而且作为世界杯这一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会的吉祥物,其商业价值无可估量。因此我认为这种使用行为必然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故违反上述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初曼雨初曼雨优质答主

我觉得这个题目有问题,为什么是“被”侵权呢…… 世界杯和奥运会都是国际级大赛事,有国家主办,也有国家组织进行宣传,而像世博会这样的博览会则是由政府或企业联合主办。

从题主的话里可以知道“中国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东道主,在申办的过程中为奥林匹克运动做出了巨大贡献”……那么既然如此,北京奥运会怎么会是“被”举办呢……这明显是不正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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